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黄某,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青0105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及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利息14167元;本案诉讼费1284元由黄某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可用银行账户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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