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有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罗安长 审判员 陈道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