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顺罚金一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3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0.12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9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11月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10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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