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儒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洪,系六枝特区岩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31100044。
被告:潘龙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田儒友与被告潘龙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田儒友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儒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决定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