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敖选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龙正德,男,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敖选红与被告龙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敖选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敖选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