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七星镇峡山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李江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茜,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0号湘银熙城纳帕溪谷后湾商业C2-2栋0101001、0201001、0301001号。
负责人:谢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湖南顺天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