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桂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阜新市细河区。
申请执行人:刘金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阜新市细河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阜新市细河区。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薛金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清、刘金贵、刘某与被执行人薛金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727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