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泽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宏立城公司员工,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莲,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贵铁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刚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伽、检察官助理杨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泽刚及其辩护人李春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泽刚在六枝火车站一站台排队上K496次列车15号车厢时,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外衣右侧口袋内的蓝色Vivos1型手机盗走。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杨泽刚于11月26日主动到六枝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回所盗的手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泽刚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泽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泽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侵财性犯罪,临时起意盗窃,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母亲身患重病需要由其照顾,请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盗手机已于2020年11月30日发还被害人杨某某。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泽刚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泽刚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及笔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罚金收据、户籍信息等证据佐证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泽刚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泽刚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已扣押的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冲抵本案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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