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莫建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与被告莫建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明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3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