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鸿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桂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何鸿顺罚金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8月17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询和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405执13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