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威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韦威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韦威爽、韦威座责令退赔一案中,经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股权、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4600元,全部尚未得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国和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海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