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星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西路18号3幢附5,工商注册号500105600318187。 经营者:曹昌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冲七公司渝北区。 被执行人陈晋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审理经过
关于江北区星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陈晋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227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23151.6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3151.6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9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列彬 审 判 员 张建中 审 判 员 张必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