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琼,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梁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附福建省屏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琼与被执行人梁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梁兴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兴林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琼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梁兴林把车牌号为桂C×××××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交给申请执行人杨琼管理,双方可在2021年9月30日前联系买主购买车辆,卖车价格需由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售卖,卖所得款额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梁兴林欠申请执行人杨琼的债务,不足部分由梁兴林在2021年12月15日前还清。2、如双方在2021年9月30日前未能自行处置车辆就交由法院依法评估拍卖。3、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杨琼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兴林名下的金融账户的冻结。4、如被执行人梁兴林未按照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琼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5、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梁兴林承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杨琼于2021年8月27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30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