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子彦 被执行人钱祥荣,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5民初006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祥荣的配偶虞美芬(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祥荣的配偶虞美芬(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祥荣的配偶虞美芬(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钱祥荣的配偶虞美芬(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25的存款人民币15347.4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丁 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