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龙,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张怀生,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赵克俭,女,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龙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克俭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权证号为兵(2020)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屋;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克俭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权证号为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屋。申请人梁龙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龙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克俭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权证号为兵(2020)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赵克俭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权证号为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龙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