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金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执行人:息县鑫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城关西街马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3X5BFQ8Q。
法定代表人:程汉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栗同刚(已逝世,原息县鑫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雷金玉申请执行息县鑫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现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豫1528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雷金玉对息县鑫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民初905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