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梁爱兵,男,住山西省文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云明诉被告梁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云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云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信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