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孟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了原告孙某被告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给原告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