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布依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1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索良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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