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书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货款5000元及诉后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于2017年夏天在原告购买奥克斯柜式空调一台,货款总价6200元,空调安装后被告支付空调款1200元,剩余货款5000元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但款项至今为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徐某某在原告郑某某处购买空调一台,货款总计6200元,被告付款1200元后,于2018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款金额为5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空调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空调后,却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导致资金占用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对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元及诉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货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徐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郑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郑某某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书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停停 书 记 员 韦有凤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