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曲伶聪,曾用名张伶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玮与被告曲伶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伶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原、被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称可以帮原告帮助在某学院开个美发店,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9时许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万元,当日17时许又向被告转账1万元、1万元,2021年1月4日向被告转账1.5万元。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后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原告要求其返还款项,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曲伶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玮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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