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64868120。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

被执行人:朱联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联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联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联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联华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提取、扣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审判员  刘松林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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