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

法定代表人:周中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

法定代表人:石路祥。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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