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姜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姜某1与姜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某2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某2银行账户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某2名下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