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滨河支路25号杨河花园7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6131713C。
负责人:刘建康,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万年,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系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贺申俊,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诉被告贺申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