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新绛县。

负责人:张伟华,职务:行长。

被告:朱壮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北张镇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诉被告朱壮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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