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日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与金利街交叉口长宏大厦A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瑞(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周亚欣(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何少卿,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大街366号综合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可集,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日升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少卿、河北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日升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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