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县闽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珠源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县闽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慧忠、李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县闽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德县闽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承德县闽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05.00元,由承德县闽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亚秋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祝宝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