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保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任绍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保建诉被告任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保建称已与被告任绍辉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绍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保建撤回对被告任绍辉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付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锋 书 记 员 李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