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建军。
被申请人:李彪。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建军与被申请人李彪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冀08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与赵宏伟诈骗案在执行局应分的款项90000.00元。申请人石建军逾期未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与赵宏伟诈骗案在执行局应分的款项9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