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锡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杨树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沧州市。

被执行人李金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锡伟与被执行人杨树森、李金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杨树森、李金轶名下银行存款754万元,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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