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智慧,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原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丁小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原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马贵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原州区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宁夏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317822731X,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京德大厦10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宁大北校区*-*-*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吉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30101700111,住所地:西吉县政府街92号。
负责人:王自元,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马智慧、丁小会与被告马贵军、宁夏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马智慧、丁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智慧、丁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原告马智慧、丁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