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习文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陈盼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习文欣与被告陈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习文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盼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习文欣诉称,2018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205.9元,赔偿未偿还违约金2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期4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特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205.9元,并给付违约金2000元;2、原告10月份去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被告费用25元,找被告的所有费用(住宿1359,元,吃饭690元,路费371.5元),共计2445.5元由被告承担;3、欠款加去年起诉费用共计9651.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盼盼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205.9元,赔偿未偿还违约金2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期4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推脱。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还。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要账花费住宿费1359元,路费371.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陈盼盼借原告现金5205.9元,有被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205.9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盼盼未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酌情支持1000元,差旅费支持1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习文欣人民币720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盼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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