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住太原市。 被告:贺某,住太原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史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贺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智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