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南延交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红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秋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3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元,利息26804.75元(息至2019年3月31日)及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361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秋荣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郎军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