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新安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姚和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晨,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清县新市镇鑫丰家庭农场,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新塘村查家坝81-1号。
经营者:孙鑫东。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奇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新市镇鑫丰家庭农场(以下简称鑫丰农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龙奇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鑫丰农场立即支付加工款28313.9元;2.判令鑫丰农场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晨到庭参加诉讼,鑫丰农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曾有加工合同业务往来,由龙奇公司为鑫丰农场加工围巾。2020年11月29日,经双方对账,鑫丰农场确认截至2020年1月31日尚欠龙奇公司加工款28313.9元。上述货款,鑫丰农场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双方纠纷成讼。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德清县新市镇鑫丰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龙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28313.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德清县新市镇鑫丰家庭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