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普从,男,1966年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文盲,牧民,现住青海省称多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达哇,男,1989年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文盲,牧民,现住青海省称多县,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普从与被告达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从以其已与达哇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普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更松文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尼玛松格 书记员 江永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