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普从,男,1966年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文盲,牧民,现住青海省称多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达哇,男,1989年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文盲,牧民,现住青海省称多县,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普从与被告达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从以其已与达哇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普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更松文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尼玛松格 书记员    江永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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