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海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红美。
被告:邓成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海兵与被告山东华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邓成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安海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海兵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