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黄金路16号-1。
被执行人:北镇市禾康农资商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广宁镇万紫山委北大街改造。
法定代表人:闵锐。
被执行人:闵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与北镇市禾康农资商行、闵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闵锐名下登记有辽GC××××、辽G9××××车辆,在办理查封过程中,登记机关告知未查到相关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