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席国川:
你与梁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特1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尚美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梁尚美履行案款20000.00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20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17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