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鹤岗市森福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云,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鑫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5委新鹤三组1号楼1-2层商服。 被执行人:鹤岗市祥源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益新公司五采区。 法定代表人:魏涛,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鑫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鹤岗市祥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鹤岗市森福煤矿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申请人称,申请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申请人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工商档案、股权、土地使用证查封措施及解除禁止变更、抵押、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1日上午,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工作人员到异议申请人处,向异议申请人工作人员出示了(2017)黑04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森福煤矿工作人员针对该执行裁定书进行了辩解之后,未签收此法律文书。异议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2017)黑04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引用(黑政函【2015】118号)对异议申请人的证照采取执行措施及在查封期间禁止变更、抵押、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等措施,属于适用依据不当。因此,异议申请人提出以下事实及理由,请法院给予重视和采纳。 根据2015年10月10日,鹤岗市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批复》,即(黑政函【2015】118号)的要求,鹤岗市森福煤矿与鹤岗市祥源煤矿整合年生产能力15万吨的煤矿。于是2016年11月9日,鹤岗市森福煤矿与鹤岗市祥源煤矿签订了《煤矿股份转让合同书》。在该合同书履行期间,因鹤岗市祥源煤矿无资金投入,导致鹤岗市祥源煤矿无法完成(黑政函【2015】118号)批复中“整合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的要求,所以整合无法进行下去,故在2017年8月9日,鹤岗市祥源煤矿与鹤岗市森福煤矿解除了2016年11月9日签订的《煤矿股份转让合同书》,并签订了书面《解除合同协议书》。因此,鹤岗市祥源煤矿与鹤岗市森福煤矿未实际履行(黑政函【2015】118号)批复,该批复对鹤岗市祥源煤矿和鹤岗市森福煤矿未起到整合作用。
原告诉称
因鹤岗市祥源煤矿、鹤岗市兴阳煤矿、鹤岗市泓鑫煤矿拖欠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购煤款,2017年5月22日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鹤岗市祥源煤矿、鹤岗市兴阳煤矿、鹤岗市泓鑫煤矿返还购煤款,经过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核对账目无问题后,于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0月31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黑04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对鹤岗市祥源煤矿、鹤岗市兴阳煤矿、鹤岗市泓鑫煤矿拖欠鹤岗市森福煤矿购煤款及数额的事实给予了确认。在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2017年8月12日,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与鹤岗市祥源煤矿、鹤岗市森福煤矿签订了《煤矿资源资产股份转让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与鹤岗市祥源煤矿明确约定:鹤岗市祥源煤矿用其77.123万吨储量抵付拖欠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的部分购煤款,至此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获得了鹤岗市祥源煤矿的77.123万吨煤炭储量处置权。 2018年8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即黑政规【2018】13号,该文件取代了(黑政函【2015】118号)批复,按黑政规【2018】13号文件的要求;矿井产能能够提升30万吨以上的保留下来。于是,2018年8月11日,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兴达煤矿签订了《煤矿整合协议书》,进行提能矿井30万吨生产能力。另外,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与鹤岗市森福煤矿在2018年10月9日签订了《煤炭储量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从鹤岗市祥源煤矿抵账而来的77.123万吨煤矿储量转让给了鹤岗市森福煤矿。之后,经国家相关部门初步审核,鹤岗市森福煤矿具备提升产能30万吨的能力,就保留了下来。 综上所述事实和证据,异议申请人认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发法院在2021年3月11日向鹤岗市森福煤矿工作人员出示的(2017)黑04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不符合事实,其依据的(黑政函【2015】118号)批复作为查封的依据不能成立。另外,鹤岗市祥源煤矿、鹤岗市兴阳煤矿、鹤岗市泓鑫煤矿的营业执照未注销,三煤矿还在存续状态,其经营主体资格还在,应追究其主体的民事责任。(2017)黑04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中未看到可以查封异议申请人证照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异议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特提出以上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鑫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鹤岗市祥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鑫汇小额贷款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我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鹤岗市兴阳煤矿将与鹤岗市泓鑫煤矿整合,鹤岗市祥源煤矿将与鹤岗市森福煤矿整合,现正办理划界及变更采矿权等手续,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鑫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同意被执行人鹤岗市兴阳煤矿、鹤岗市祥源煤矿、鹤岗市泓鑫煤矿办理划界及变更采矿权人的整合手续,并请求我院向相关部门下达停止整合法律手续保障其合法权益。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鹤岗市自然资源局送达了停止为鹤岗市兴阳煤矿、鹤岗市祥源煤矿、鹤岗市泓鑫煤矿办理划界、整合、变更采矿权人的公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函复我院。2020年9月11日鹤岗市自然资源局函复我院,具体内容如下: 1、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5]118号)文件批准,祥源煤矿被列为被整合井关闭矿山,森福煤矿被列为“通过资源整合保留矿井”,森福煤矿做为主体井整合祥源煤矿。 2、2015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下发的公告(2015年第2号),祥源煤矿列为黑龙江省2015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中。2016年3月22日,鹤岗市人民政府在《鹤岗日报》进行公告关闭退出。 依据省煤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167处煤矿进入规划升级改造核准程序名单的批复》(黑煤整治办发[2020]7号)文件规定,我局已为鹤岗市森福煤矿整合祥源煤矿下达了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鹤岗市森福煤矿正在组织资料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手续。 2017年8月12日被执行人鹤岗市祥源煤矿与鹤岗市森福煤矿、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签订煤矿资源资产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鹤岗市祥源煤矿77.123万吨的煤炭储量(已在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废弃的矿井、设备、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以市值(鹤岗市祥源煤矿)壹亿零肆佰捌拾万捌仟叁佰柒拾捌元陆角捌分的价格转让给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同意以该价格受让鹤岗市祥源煤矿所有的77.123万吨的煤炭储量及上述废弃的矿井、设备、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同时约定整合前的鹤岗市森福煤矿对内外所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税费、工人工资、材料费相关债务,由鹤岗市森福煤矿自行承担。并自行处理鹤岗市祥源煤矿对内外所有债务及税费、工人工资等相关债务由鹤岗市祥源煤矿经营的鹤岗市兴阳煤矿承担。鹤岗市晟大选煤有限公司对上述鹤岗市森福煤矿及鹤岗市祥源煤矿的内外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祥源煤矿在被整合过程中其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证等证照已被注销,无法单独对该煤矿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证采取查封措施,经申请人鹤岗市鑫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鹤岗市自然资源局送达(2017)黑04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鹤岗市森福煤矿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证,为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及进行相应变更行为,我院在裁定中注明,查封期间允许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政策进行整合。异议申请人得知后,提出上述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鹤岗市自然资源局函复,在因鹤岗市祥源煤矿在被整合过程中其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证等证照已被注销,且被执行人证照注销系因煤矿资源整合,申请人获得该煤矿资源系整合之结果,故其在取得被执行的权利时一并亦应承担被执行的债务。本院在无法单独对该煤矿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证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为保障案件的执行,对吸收鹤岗市祥源煤矿的鹤岗市森福煤矿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证采取整体查封是必要的执行强制行为,并无不当。异议申请人鹤岗市森福煤矿称通过继受取得而来的77.123万吨煤矿储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异议申请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申请人鹤岗市森福煤矿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玥 丹 审判员 辛泽西审判员郭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红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