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
负责人:洪粮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思明,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唐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本院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唐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2799号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279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吕 鑫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