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140200110409739L,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高创服务中心516号。
法定代表人:秦茂荣。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隆博煤业有限公司,911400000562556274,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西交口乡阳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隆博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233563.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