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
法定代表人:王锋波,职务经理。
被告:谢淑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与谢淑春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