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千某某,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千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乔某某拒不履行(2020)内06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乔某某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乔某某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本金513194.85元,执行费7532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