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李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
审理经过
张春梅与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2021年7-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李永辉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张春梅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李永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永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对查到的财产采取措施。2021年9月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李永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五、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2)已实施的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3)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太少,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