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权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业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业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本溪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淑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园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学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理人:秦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丽,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权英、闫业国、闫业娟因与被上诉人秦淑香、李明显、李园园、李某、秦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权英、闫业国、闫业娟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权英、闫业国、闫业娟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权英、闫业国、闫业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上诉人赵权英、闫业国、闫业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