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朋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申请人:荆州市飞云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新港九码头。
法定代表人:曾厚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朋朋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飞云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朋朋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荆州市飞云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汉宜线大福至仙桃城区支线铁路Ⅰ标一分部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朋朋提供其所有的鄂F×××××号小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朋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飞云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汉宜线大福至仙桃城区支线铁路Ⅰ标一分部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的处分权。
二、冻结申请人陈朋朋提供担保的鄂F×××××号小车的处分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