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杜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某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故原告王某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