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联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亚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翟建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镭,系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红伟因与被上诉人信阳联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翟建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红伟与翟建德之间的工程款经双方多次结算付款,翟建德于2017年5月21日给朱红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朱红伟桩基工程款48万元。2018年5月14日,朱红伟与联众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翟建德在该合同上手写“此套房抵朱红伟施工费5.14号翟建德”。诉讼中,翟建德称所欠48万元工程款已经偿还了43万元,剩余欠款5万元用来抵朱红伟购买联众公司房屋的购房款。朱红伟则称欠款48万元没有偿还,翟建德以43万元工程款抵联众公司房屋一套,尚欠5万元出具有欠条。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均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仅依朱红伟未提交证据原件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红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洪 审判员 芦倩 审判员 韩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熊涛 书记员袁梦